兽药GMP
选择范围
  • 基地名称
  • 验收范围
  • GMP证号


2010年11月8日 第100批兽药企业GMP检查验收情况公示

互联网 编辑: 点击率:1132 文字大小:

文章摘要:

根据<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>的规定,依照<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>,农业部派出的专家组对以下15家企业实施GMP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。现将检查情况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上予以公示,公示时间为2010118日至20101119,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。

联系方式如下:

地址:北京中关村南大街八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质量监督处

邮政编码:100081

联系人:张存帅 阚鹿枫 谭克龙 陈莎莎 安洪泽 张珩

电话:010-62103531

电子邮件:gmp@ivdc.gov.cn

传真:010-62103530

 

兽药生产企业GMP现场检查验收情况公示表 

编号

企业名称

申请验收范围

申请验收

类型

验收情况

现场验收

日期

验收专家

名单

1

天津万象药业有限公司

粉剂/散剂/预混剂、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/口服溶液剂(含中药提取)、非氯消毒剂(液体)

复验

推荐为GMP合格车间

2010102223

组长:柴桂珍

组员:邵德佳

徐红玮

2

河南鑫汇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
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(含中药提取)/口服溶液剂(含中药提取)/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(含中药提取)

新建

推荐为GMP合格车间

2010101718

组长:姜文娟

组员:蔡东东

史宁花

 

3

山东德州神牛药业有限公司

粉剂/散剂/预混剂、片剂(含中药提取)/颗粒剂(含中药提取)、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(含中药提取)/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(含中药提取)/口服溶液剂(含中药提取)、非氯消毒剂(液体)

改扩建

推荐为GMP合格车间

2010103031

组长:刘同民

组员:饶 

刘红云

卢熙莎

 

 4

 

青岛百克兽医药品科学研究所

颗粒剂(含中药提取)、口服溶液剂(含中药提取)

改扩建

不推荐为GMP合格车间

2010102830

组长:曾 

组员:汤春莲

高振同

粉剂/散剂/预混剂

复验

推荐为GMP合格车间

5

山东广元药业科技有限公司

粉剂/散剂/预混剂/颗粒剂(含中药提取)、口服溶液剂(含中药提取)

新建

推荐为GMP合格车间

2010103031

组长:曾  

组员:汤春莲

高振同

6

上海康复特兽用化学制药有限公司

粉针剂

复验

推荐为GMP合格车间

2010102930

组长:郭筱华

组员:吴  

吴礼洁

7

无锡市中渔健宝生物有限公司

粉剂/散剂/预混剂、消毒剂(液体)、杀虫剂(液体)

改扩建

推荐为GMP合格车间

20101112

组长:郭筱华

组员:吴 

吴礼洁

8

吉林省东风兽药厂

粉剂/散剂/预混剂、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、非氯消毒剂(固体、液体)

改扩建

推荐为GMP合格车间

2010103031

组长:张志敏

组员:曲韵坤

宋跃君

9

通化兽药厂

粉剂/散剂/预混剂

改扩建

推荐为GMP合格车间

20101031111

组长:张志敏

组员:曲韵坤

宋跃君

10

内蒙古华奥科兴动物药业有限公司

粉剂/散剂/预混剂、片剂/颗粒剂、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/口服溶液剂(含中药提取)/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(含中药提取)、消毒剂(固体)、杀虫剂(液体)

改扩建

推荐为GMP合格车间

201010241025

组长:柴桂珍

组员:邵德佳

徐红玮

11

沧州市正欣源兽药有限公司

粉剂/散剂/预混剂

复验

推荐为GMP合格车间

20101031111

组长:刘同民

组员:饶  

刘红云

卢熙莎

12

山西畅达药业有限公司

粉剂/散剂/预混剂、消毒剂(固体)/杀虫剂(固体)、消毒剂(液体)/杀虫剂(液体)

新建

推荐为GMP合格车间

20101123

组长:刘同民

组员:饶  

刘红云

卢熙莎

13

浙江伊科拜克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

粉剂/预混剂

复验

推荐为GMP合格车间

2010101920

组长:陈文云

组员:曹 

明文庆

 

14

义乌双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

粉剂/散剂/预混剂

复验

推荐为GMP合格车间

2010102930

组长:米振杰

组员:叶云锋

 

 

15

新昌县古峰药业有限公司

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、粉剂/预混剂

复验

推荐为GMP合格车间

2010103031

组长:米振杰

组员:叶云锋

 

 

 

关键字
分享到:
免责声明:
1、本文来自网络,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请读者仅作参考! 2、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、企业机构、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,版权若有侵犯,请在发表之日起30天内联系本网(致电我们或发邮件:80068959@qq.com),我们将在**时间内删除。 3、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,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**来源,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。
GMP自六十年代初在美国问世后,在国际上,现已被许多国家的政府、制药企业和专家...[详细]